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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低保学生学费减免手续办理相关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06 】

根据我校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第六章教育救助中关于“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的50%。”的文件精神要求,现对在校生及2018级新生中天津低保学生学费减免手续办理做如下规定:

  1. 办理流程及相关材料

  2. 已交学费、住宿费的:

    由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二级学院审核无误后,开具“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半缴纳审批表”(9月底前完成学生处、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环节)并交由学生持此表及其他材料(附件2)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3. 未交学费、住宿费的:

    1.如为新生,报到现场交住宿费;随后要求学生提交所有的证明材料(附件1),二级学院审核无误后,开具“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半缴纳审批表”(9月底前完成学生处、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环节)并交由学生持此表到财务处缴纳一半学费。

    2.如为在校生,则由二级学院出具材料(附件3),先行缴纳住宿费;然后要求学生本人向二级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二级学院审核无误后,开具“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半缴纳审批表”(9月底前完成学生处、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环节)并交由学生持此表到财务处缴纳一半学费。

    二、相关说明

    (一)对于学费减半缴纳的救助政策仅适用天津市低保家庭成员,不适用于天津其他形式困难家庭成员和外省市低保或其他困难形式家庭成员;对于不适用于学费减半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予以救助。

    (二)对于天津低保家庭成员的教育救助形式为减半缴纳学费,住宿费应正常缴纳。

    (三)新生及在校生于10月9日-13日到财务处集中办理缴费、退费手续。

    (四)对天津低保学生办理学费减半缴纳审批手续于每年9月份期间与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以避免师生重复工作。

    附件:

    1.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半缴纳审批表

    3.先行缴纳住宿费的说明

    学生处财务处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