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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9-06 】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天津市教委、财政局《天津市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2007〕30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不含正在休学的学生和留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中心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各年级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申请资格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低保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七)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分县的贫困家庭学生;

(八)家庭收入少、负担重、多子女在学等原因造成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的学生;

(九)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重大变故等。

第四章认定办法及认定标准

第十条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D)=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X)×30%+民主评议分值(Y)×70%。

(一)家庭经济状况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程度,对每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适当的分值(详见《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申请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如实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X),最高分 120 分,所占比重为总评分的30%。

(二)民主评议

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X)进行复核,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日常消费、生活情况等,进行量化测评(详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采取小组成员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得出民主评议分值(Y),最高分 100 分,所占比重为总评分的70%。

(三)学院综合审查、公示复议

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再次进行摸底调研,对每名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征询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分值(D)进行综合审查(详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审核表》),并根据测评结果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困难等级。

(四)学生资助中心复核、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一条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殊困难:烈士子女、残疾者子女、孤儿,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二)困难: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三)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只能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特殊情况、身患重症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复核调整。

(一)学生本人于每年9月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承诺书》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仅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其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最近一次测评的分值;如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应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承诺书》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对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进行修正。

(二)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本学院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处组织下,将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内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调整。公示期间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报送学生处复核、留存。

各学院通过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参评、不困难却评上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学院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四)学生资助中心将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准确无误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章资格复审及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如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报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备案,视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学生处与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

(一)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求的情况。

第十六条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休学,取消其认定年度的所有资助。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评选各级各类资助性奖助学金以及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在宣传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七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明确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学生处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细则,明确责任。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承诺书》;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审核表》;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及收到的反馈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档案保存在各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定期检查档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表

4.承诺书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表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审核表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8.艰苦边远地区划分和国家级贫困县名单